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了新修订的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,对新药的概念进行了新的界定。《办法》规定只有真正意义上的新药才能领取新药证书,对于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申请,则改称“仿制药”。过去改剂型也可以领取新药证书,而新办法规定,这类药品只能按新药程序办理,无法取得新药证书。但对于三种创新剂型——靶向制剂、缓释、控制制剂等则网开一面。
对于持有新药证书的产品,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,定价时可以申请企业定价,这样就能避免跟其他企业打价格战,利润空间更大。而参加招标的时候,甚至可以申请列于另外一组,避免竞争。在成分不变情况下,通过改剂型钻了空子已无法享受新药的待遇。
新修订的《办法》第七十三条规定,“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,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。”这一条规定也让不少熟悉医药注册的业内人士颇为感慨。以往一些医药研发机构利用技术优势,大量申报仿制药,然后在取得新药证书之后就转让给生产企业。现在对于仿制药只能是工业企业申报,那些靠做卖仿制药批文的小公司前景不妙,当然,他们可以跟生产企业合作申报,但是成本高了,利润也低了。
2007年7月11日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在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的新闻发布会上坦陈,原来的《办法》主要在受理、审评、审批等方面进行规定,但对原始资料的审查、生产现场的检查、产品质量的检验等方面的要求不够,监督措施也不到位。新《办法》则规定样品必须是在生产现场抽样,没有看见不行,而且抽取的样品是动态生产条件下的样品,而不是放在留样室的样品。
这对于很多企业来说,可能会加大研发成本。因为以往报送的样品只需要在实验室里面合成就可以了,而按照这个规定,必须在大生产条件下抽样,成本必然加大,而试生产的产品未能取得批文自然无法上市。
至于能否避免仿制药泛滥市场的局面,有专家认为,还要看未来对获得新药证书后所转让的生产厂家数目是否有限制。如果没有,那么仍然可能造成重复建设。而业内人士发现,新修订的《办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称,“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